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时间:2023-10-04 11:23:56 整理: • 1人看过
抵押的标的不同:抵押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
担保物的性质不同:担保物不以占有为转移;质押物的可转让占有。
生效日期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无需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抵押人未转移抵押物占有形式的,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有形式,由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物。一般来说,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价值的毁损或减少负责,质权人应对抵押物价值的毁损或减少负责。债权人没有直接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者通过起诉经法院判决后完成对抵押物的处分;质押物的处置无需协商或法院判决,质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后即可处置。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原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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