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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批指导性案例(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十三批案例,特别是第十批以来,指导案例风格有所调整,对指导检察案例、生动展示检察业绩、促进公正司法、增强公众认同发挥了巨大作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创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起聚焦“提高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效率”。

准确定位价值功能,充分发挥案例的导向作用。

熊邱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案例指导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13批51个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对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对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经验的创造性借鉴,也是对中国古代优良法律传统的创新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法官造法”的判例法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只在原则上对立法做出权威解释,在个案中创设“解释性规则”。两者都重视判例或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中国古代“在西汉至清末的封建社会中,在立法和司法工作方式上逐渐形成了成文法典与判例制度相结合的格局”,“法院对判例的集中管理(审批、选编),避免了判例繁杂无序的弊端”。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的功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中国古代“典、令、例是一个循环,首尾相连”。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相辅相成的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鉴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当代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解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机制从抽象解释走向具体解释。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个案解释”,即结合具体案例对一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合理解释,能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与抽象解释相比,“以案解释”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抽象解释是立法条文的细化,但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相比仍是间接的,而“以案解释”是直接的,可以直观地将法律规范与生动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其次,抽象解释具有抽象性和固定性,通过一般规则指导司法实践,而“以案解释”具有灵活性,注重适应实践中的变化来解释具体适用的法律,使解释更加合理,有助于激发法律规范的活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平等适用,实现以“处理类似情况”为基本内涵的形式正义。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对今后类似案件都有参考价值。但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普通案例,其显著特点是通过个案的处理形成规则,对类似案例的处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的形成有时需要非常复杂、精致、严谨的法律推理来关联事实、根据、理由、结论,逻辑上无法存在/[/k0/高质量、代表性、典型性、指导性是检察指导案例应该具备的质量特征。一个案件能够成为检察工作的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案件不仅在个案方面有正确的处理方案,而且形成了指导性的法律规则。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模糊性和GAI,解释、澄清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填补法律漏洞。信息时代,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更加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来推动法律的发展,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第二,有助于规范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是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刑事起诉、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公益诉讼的检察工作格局已经全面展开,检察自由裁量权也在不断扩大。为了防止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必要通过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来减少检察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第三,有助于加强检察文书的解释和说理,增强人们对办案决定的认同。为了体现司法理性原则,加强检察文书的解释和说理成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指导性案例成为检察文书解释和说理的依据之一,有助于增强办案决定的可接受性和公民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四是有助于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这些案件是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重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指导案例来看,既包括死刑的适用、追诉期后是否核准起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也包括公益诉讼、网络犯罪等新类型案件中的问题。第五,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方便人民群众使用。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从检察机关办理的大量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积累和传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参考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减少了摸索、思考和研究的时间,也有助于避免司法偏差。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和普通民众来说,检察指导案例为他们了解相关法律、预测案件走向提供了便利。

检察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在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和适用机制上进一步完善。就生成机制而言,包括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审查、发布和编纂。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主要采用检察系统自上而下的方式,选择渠道较为单一,公布案例数量较少。今后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各级检察机关迄今为止发布的所有典型案例进行清理,从中寻找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二是建立指导性案例承办人和撰写人的激励机制;三是确保指导性案例推荐和接收渠道的公开畅通,调动检察系统外人员查找和推荐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四是探索不同类型指导性案例的写作规律,逐步形成统一的写作风格,并忠实于案例原文,准确提取和表达案例要旨,便于检索和推送;第五,不断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增强指导性案例本身的说服力;第六,建立专门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平台和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应当具备案例收集、汇总、分类、存储、更新和检索功能。

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适用机制而言,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强制参照适用作出了明确要求,检察官要形成遵循判例的习惯。对类似案件不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和报告。二是通过系统的培训,使检察人员掌握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具体方法,如案例认定、案例比较、案例引用、排除适用等,提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三是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监督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机制。四是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宣传研究,配合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广泛开展宣传解释活动;与学术界合作,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深入分析评估指导性案例。

彰显“技术理性”的本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洪海教授

检察业务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需要适用指导性案例。

本质上,检察工作也是运用法律对具体事项表达自己法律意见的过程。从逻辑上看,这个过程最终会落实为一个三段论演绎推理:案件中已经证明的事实(小前提)应该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前提),进而得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结论)。小前提的确定主要是一个调查取证的问题。大前提的确定问题,其实就是看一个法律规范能否适用于相应的案例。有一个前提问题:你怎么知道这个案例应该应用规范A而不是规范B?在我看来,这基本上是一个经验、直觉和本能的问题:一旦你知道了事实,你就会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但之后,你需要反复试错,形成你内心的确信。更重要的是,你需要证明你的信念。因此,论证检察意见非常重要。

为了论证检察意见,需要说明要适用的规范,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解释,因为疑难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联性并不总是那么明显。那怎么解读法律?首先当然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没有案件事实,我们不知道如何解释法律。其次,法律解释必须反映解释者的某些价值观和立场,这些价值观和立场可能来自解释者的某些信仰等等。正是基于这一点,即应该用什么样的价值观和立场来解读法律,指导性案例的价值才能凸显出来。也就是说,为了统一全国检察机关对法律的认识,确保在检察过程中科学准确地办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来做到这一点。指导性案例不仅类似于司法解释,即体现在规则的“要旨”中,还包括案件的事实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这样的事实和情节的生动性,可以让下级检察机关更好地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图。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导性案例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比,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检察指导案例至少有三个部分可以起到指导作用。首先是“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这是检察业务中最能体现法律含金量的部分,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如何解释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如何将两者结合起来,如何向法院进行论证,具有非常直接的示范作用。二是“主旨”。如果说“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部分相当于法院的判决推理,那么“要旨”就相当于英美判例法中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要点和判决理由。“要旨”是对论证过程及其实质的提炼和概括,基本上直接体现在规则中;根据判例法的基本原则,真正对后一个案件有约束力的,其实是规则所体现的“要旨”,后一个案件的检察官直接指的就是这个“要旨”。三是“指导意义”。这一部分具有解释的性质,可以帮助下级法院检察官了解所涉及的指导性案例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虽然“合法”可能比不上前两部分,但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推进检察指导案例的开展,对于提高各级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其本质原因在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之间存在着不可磨灭的鸿沟,这就是适用法律或所谓“技术理性”的本质。指导性案例因为结合了事实和规范,打通了结论和推理,可以为后来者提供有效的指导。

优化内容结构,再现检察职能特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杰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和张军检察长的部署要求,2018年,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结构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创新,使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结构更加完整,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是优化内容结构,体现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时期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全面发展,体现了检察机关新的工作理念。比如,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突出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的明确立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渗透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促进社会公正、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理念;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多赢”的法律监督理念。

二是优化内容结构,突出检察职能。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丰富了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以更好地生动再现检察工作的表现,突出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体现检察职能的作用。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增加了“指控和证明犯罪”部分。通过内容结构的丰富,再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和运用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了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和法庭审判的焦点,更好地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总结了检察长作为列席人员统一相关案件司法认定标准的职能。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侧重于对正当防卫人不予批准逮捕的依据。在第十三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中,设置了“诉前程序”、“诉讼过程”、“提出检察建议”等板块,准确反映了检察机关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

三是优化内容结构,讲好一个精彩的检察故事。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是一个精彩的法治故事。指导性案例既要讲清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又要生动、客观地呈现办案过程。修改后的指导性案例内容结构详实恰当,案例介绍完整,注重讲好检察故事,传递好检察声音,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普法的生动教材。比如,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结构上,增加了公诉人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和辩解的过程,从法律上明确了案件的真相,从法理和情理的融合上使刑事危害无可辩驳。

四是优化内容结构,突出细化司法规则的功能。指导性案例一般包括标题、案号、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行过程、指导意义等。其中,“标题”反映案由,“检号”是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它们共同构成了指导案例的“识别号”。“关键词”是对案件涉及的重要问题和核心观点的概括,是适用指导性案例时的检索索引。“基本案情”是简要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集中体现。除了以上部分,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是“要旨”和“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要旨”是指导性案例区别于典型案例和其他案例的标志。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能公布的一类特殊案例。其特殊性在于,指导性案例具有填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空白、明确法律适用的特殊功能。这一功能决定了通过指导性案例细化的本质,具有“准司法解释”的功能。换句话说,“要旨”就是类似案件的处理要参照适用的“司法规则”。“要旨”应在法律精神的范围内,同时能明确说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模糊之处。“指导意义”是对主旨的支撑和发展,不仅是对主旨的阐释,更是围绕主旨的深化。“指导意义”要避免“以案说事”,要区别于对案例的分析和解释,而要结合对类似案例的分析,对从“要旨”中提炼出的规律进行展开、论证和升华。可以说,“要旨”的质量和“指导意义”的深度直接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高度和生命力。从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优化“要义”和“指导意义”。“要旨”力求简洁、精炼、准确。在每个板块的排列顺序中,“要诀”的位置一再推进,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开始了。“要旨”已经放在了“关键词”之后,“基本案情”之前,一目了然。“指导意义”在内容上进一步突出“精”、“实”、“准”。总的来说,它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以案例为依据回应具有普遍性的争议问题,起到以案导案的特色功能,指导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优化指导性案例内容结构的基本动力,来自于司法改革形势下不断加强检察专业能力建设的需要,目标是努力解决“三个不平衡”,特别是加强检察院一把手能力建设,促进检察机关办案能力不断提高。

目前,指导性案例体系的建立还很短,内容结构的优化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笔者认为,今后指导性案例内容结构的优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找出检察工作的规律性特点,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结构中突出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体现检察工作,使指导性案例成为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的生动印记,成为积累检察工作经验和智慧的最佳载体。二是在内容结构上进一步回应和解决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纠纷。在内容结构上,指导性案例要进一步清晰准确地梳理争议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处理完整地展示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提高“主旨”和“指导意义”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回答有争议的问题,突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第三,内容结构上要充分考虑指导性案例的传播和影响。

在解释规律和推理中加强实际应用。

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何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可以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解释和说理的依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办案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有效范围和适用方式,为检察文书中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和说理提供了规范依据。笔者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文书解释说理中的运用,并在检察实践中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要树立应用意识。所谓检察文书中的解释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政策,对法律文书所载的决定或者处理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和说明的过程和活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办案。应该说,指导性案例经过了完整的诉讼程序的检验,经过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筛选和论证,最后经过了法定的专业经营决策机构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颁布。它具有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内在品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检察文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应当成为指导案例制度发挥导向作用的重要领域。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在遇到争议问题时,可能会将指导性案例作为非正式参考,而直接引用和参考检察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作为说理和论证依据的情况并不多见。检察官在制作检察文书时,迫切需要树立和增强学习和运用检察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意识。

明确申请内容。从适用范围看,指导性案例可以在以下三类检察文书中适用:一是“终局”检察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二是“监督性”检察文书,如诉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抗诉书等;三是“意见书”检察文书,如公诉意见书。从体例结构上看,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律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等构成。《案例指导规定》并没有规定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的哪一部分作为解释和说理的依据。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明确指出,类似案件,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裁判。这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先例适用规则。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先例原则。根据区分判例的技术,司法人员首先要区分一个判例裁定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其中判决理由是一个判例裁定中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对争议案件的判决不可或缺,对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在类似案件中应当引用。对于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解释法律效力或者价值的规则、原则或者政策,也应当体现检察决定的依据。从检察指导案例的体例来看,“要旨”部分具有这一特征。在一些指导性案例中,“理由”(如抗诉、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指导意义”也包含一些准司法规则和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要旨”等部分大致确定了以下规则:一是事实认定规则。如陕西省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检49号)案,认定“虽有履行职责,但未依法充分运用行政监督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未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第二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以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42号)为例,确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中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规则。三是法律适用规则。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24号),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适用。四是把握政策规律。比如石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1号),就决定了基层村民集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政策考量。上述规则是在处理案件和解释法律和推理中经常使用的基础。

应用方法要标准化。在检察文书的解释和说理中,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方法是引用。“引”,即引,引;“叙述”就是叙述和阐述。引用指导性案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指导性案例与争议案例的核心事实相同;第二,不同的事实要件不足以影响案例指导规则的适用;第三,指导性案例并没有因为情况的变化而失效。其中,核心是引用的指导性案例和争议案例在案例和争议焦点上要相似。

引用指导性案例时,也要注意引用规范。在案例引用中,固定模式应为“案例标题(案号)”,如“参照罗猥亵儿童案(检43号)”。在引用的具体内容上,可以全文引用“要旨”,也可以在全文引用后进一步说明。有时为了简明扼要,不需要全文引用或陈述,而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证,然后附上“见×××(检案号××)”等等。这种运用主要是为自己的论证提供一个参考的例子,让解释和推理的对象可以参考,起到加强说服力的作用。(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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