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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

公务员考核条例实施细则?近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公务员普通考核办法(试行)》。今天,边肖将谈谈《公务员考核条例》的实施细则。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吧!

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

近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8月27日制定,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干部要在平时努力工作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省长专家制度,激励广大公务员在新时代新作为,促进公务员职业发展和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客观公正准确,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加强对总考核的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实施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立面向全体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项目,防止多重考核和重复考核。

第五条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以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其日常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其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和应对

对于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要突出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的考核,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成效,注重群众的满意度。

第六条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任务,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不同职务公务员的特点,设定考核指标。注重量化指标的制定,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要简单地认为存在分类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而不要单纯以留下的痕迹数量来判断工作的质量,防止痕迹过多。

第七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公务员应当根据机关的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简要总结,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计与评估。主管领导对公务员个人总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经同级主要领导审定,或由领导班子或机关(人事)部门审定。

审计和评估应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吸收和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关注公务员的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实事求是地确定评估结果,防止单纯根据个人总结对公务员进行评估。

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服务对象评价。

(3)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公务员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意见。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保证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形式化、形式化。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良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原则上,成绩优秀的公务员人数应当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数的40%以内。成绩好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成绩好的名额要向基层一线和努力工作的公务员倾斜。

第九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平时考核结果等级评定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条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紧要关头或关键时刻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推诿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较差。

第十一条加强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加强激励约束,培育教育,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向思奇学习、赶超他人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良好等级的公务员,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良好的公务员,优先选拔任用、晋升职务等级、评先评优。

谈话及时提醒考核结果为普通等次的公务员。对于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训诫。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应当从成绩较好、无一般或较差的公务员中产生。平时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时,年度考核可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的累计次数超过半数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当年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的等级。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将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编制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检查;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

公务员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举报。

对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或转岗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帮扶或挂职期间,接收单位应进行平时考核。病假、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顺序不定。

第十五条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未按规定组织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的比例,调整后的比例不得超过35%。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平时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除地勤人员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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