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up主侵权吗(放任UP主上传侵权网课并推荐)
时间:2023-09-10 11:15:27 整理: • 2人看过
8月4日,南都万彩社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官网发布北京华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雪在线)与上海宽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哔哩哔哩)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未对涉案用户发布的视频予以合理注意,放任相关视频传播,并提出建议,构成教唆、帮助侵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宽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北京华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万元及合理费用1500元;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北京华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纳2811元,上海宽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交纳29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万彩社记者检索中国文献裁判网发现,2021年期间,北京华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也有多起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诉讼。但据文书裁定网显示,目前公布的6份民事裁定书均显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判决书,事情的起因是2014年,清华大学与北京华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域名、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包括唐雪在线平台的全部源代码)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拥有唐雪在线的所有权,并全面负责唐雪在线平台的运营和开发。双方同意清华大学将其所有本科和研究生心情课程独家授权给原告,并在学校的网络平台上发布(edX平台除外)。原告拥有清华大学授权课程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使用权,并可以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运营、再授权和销售活动。
然而,一个UP主(哔哩哔哩网站上的在线用户名是“我们羡慕”)把清华大学肖星教授的课程内容上传到了哔哩哔哩。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UP所有人“欧芳仙”共上传了56段名为“财务分析与决策(清华大学肖)”的视频,其中包括肖星教授的《财务分析与决策》课程等多门课程。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是指将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置于网络上,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行为。涉案UP主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上发布涉案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涉案视频,属于原告对涉案视频信息传播权的控制范畴,构成侵权。
而且,法院认定被告对涉案用户发布的视频未能给予合理关注,放任相关视频传播并提出建议,构成教唆、帮助侵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南都湾财经社记者孔学绍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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